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各区县(市)可参考执行。
一、及时主动提报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申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按时编报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二、清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情况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清理核实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项目情况,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形成相关材料于3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着力整治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问题,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管理,认真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同时,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对于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实施,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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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9〕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