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财政局制定了《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供应商信用管理是指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履约记录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信用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信用管理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在监管平台反映供应商信用情况。
第六条 供应商信用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随时公示;供应商履约记录每半年进行公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负责将供应商信用记录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负责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沈阳)同步公示,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八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履约记录管理工作,负责在监管平台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九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应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
2.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供应商投诉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诉人视为同一投诉人。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四章 供应商履约记录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次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此项工作纳入采购人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从完成质量、完成周期、现场管理、工作态度、沟通响应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真实客观反映。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半年将供应商的履约记录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供应商信用记录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定期在监管平台公开,并共享到信用中国(沈阳)和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实施免费投标信用保函奖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信用不良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审慎使用,减小履约保证金减免幅度,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信用信息查询制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指引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指引 | ||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完成质量 | 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对于采购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完成质量进行评价。 | 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以及需要现场安装调试的设备运行状况等是否符合合同标准。 |
服务类项目实施情况及服务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 ||
是否存在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 ||
是否违规变更工程项目与工程量 | ||
是否存在采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等情况。 | ||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 ||
完成周期 |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实际完成期限与采购合同的时间要求相结合,对完成周期进行评价。 | 是否按时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 |
对于分期完成的,对每期是否按时完成进行评价。 | ||
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对于超期完成的要结合超期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是否为供应商自身原因或其他客观情况等;是否存在经过采购人催告后仍故意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
现场管理 |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配置现场人员以及现场人员能够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章。 | 供应商对于现场人员是否严格管理,是否存在供应商的现场人员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
现场人员是否存在消极怠工、扰乱现场秩序的情况。 | ||
是否存在供应商因采购活动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因此采购人被起诉的情况。 | ||
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现场环境的管理是否稳妥到位。 | ||
工作态度 | 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主动询问采购人的需求。 |
是否消极履行义务。 | ||
是否故意不履行义务。 | ||
是否经采购人通知后仍不改正。 | ||
沟通响应 | 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与采购人进行积极配合、沟通响应。 | 采购合同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沟通响应进行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情况进行评价,是否及时高效的对采购人提出事项进行响应。 |
对于采购合同没有约定,但采购人提出的事项,供应商是否有进行响应,进行响应的同时是否积极。 | ||
售后服务 |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售后条款,积极进行售后服务。对于采购合同未约定售后条款,共同协商完成服务。 | 是否及时派工作人员来现场考察情况,无需到场的,是否及时向采购人询问情况。 |
是否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解决问题。 | ||
是否存在故意推诿责任。 | ||
是否定期进行售后维护。 | ||
是否积极配合采购人解决问题。 | ||
是否存在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