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上级财政部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强化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强化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人
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职责,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落实采购政策,编制采购预算,制定实施计划,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方式,查询、使用信用记录,选择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参与评审活动,签订、备案和公告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处理答复询问、质疑等采购问题,加强档案管理,组织评价采购当事人,支付合同款,完善内控管理,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指导下属部门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承办和组织集采目录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采购流程控制
第七条 落实采购政策。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环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方式,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作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依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创新产品、服务和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采购政策。
第八条 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坚持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完整、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九条 制定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统筹考虑预算执行进度和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和单位履职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整公开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并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选择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确保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实际需求、情形适用得当、依据客观充分、程序严格规范。
第十二条 查询、使用信用记录。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将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选择代理机构。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符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
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组织专家严密论证,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必须采购国内产品。
第十五条 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需求和绩效管理等要求设定采购文件条款,完善评审体系,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明确评审标准,固化评审分值(或压缩自由裁量区间),严格防止出现《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条款(沈财采〔2020〕407号),确保采购文件既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依法择优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依法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对项目介绍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的确认管理,并对采购评审结果负责,依法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签订、备案和公告采购合同。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采购的各项需求、要约如实完整地落实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备案。
第十八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 号)各项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处理答复询问、质疑等采购问题。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健全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等“一站式”答复解决有效机制,畅通解决渠道,从客观事实、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方面详实、妥善处理好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后续可能出现的投诉、复议、诉讼等采购问题,做到事实清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第二十条 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规范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自每项采购结束之日起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至少十五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组织评价采购当事人。采购人做好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考核评价工作,在日常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付合同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审计、临时放假等为由延迟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完善内控管理。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内控制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将政府采购管理与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进行有机衔接,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实现优质优价优效。
第二十四条 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工作。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全方位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绩效目标评价科学客观,并结合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评价结果,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与下一年度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相衔接。同时,预算单位要及时做好政府采购资产入账、使用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第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下列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采购人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四)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购人有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七)采购人有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采购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采购人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情形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对市本级采购人民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