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 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 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任务安排,为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项工作,我 局开发建设了与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联通的业务平台。
2.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收款账号确认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签订前,应与供应商确认是否有合同融资需求,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向融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按银行指定收 款账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有合同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获得银行指定收款账号,该账号与已签订采购合同原收款账号不一致的,供应商可在"沈阳政府采购网"向采购单位发起"收款账号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系统将自动提取相应账号信息推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账号变更确认"对申请予以确认,系统依据采购单位确认结果修改合同收款账号信息。
3.采购单位应将系统中确认的账号信息作为供应商对该项目合同履约后唯一收款账号。发生融资贷款后,未经银行同意,收款账号不得修改。
4.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合同信息、确认合同融资项目账号变更事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同时积极配合银行,对银行在融资项目进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的咨询提供信息。涉及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中如有重大变故,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银行。
5.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系 统指定收款账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延迟支付资金,严禁私自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账号,以保障融资贷款资金安全并及时支付到收款账号。
日博365体育_365的账户被关闭_365be体育入口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18〕687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 (2017-2019年的通知>》(沈银发〔2017〕159号)精神,省财政厅拟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建设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推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是指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依托法定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辽宁省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合同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银行主办、企业自愿、市场操作"原则。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自愿选择,风险自负。
二、参与主体及相关责任
(一)省财政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积极宣传金融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帮助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时确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还款账户;为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建立有效、快捷的工作链接。
(二)各金融机构应转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微企业,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并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三)凡在我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的供应商,依据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申请合同融资时,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四)采购单位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
(五)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中录入采购合同,并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
三、操作流程
(一)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由其省级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省财政厅备案,并研发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业务系统与融资平台的对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3.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4.针对合同融资业务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关键措施;
5.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
6.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金融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内部参与合同融资的分支机构,并为其提供融资平台账户。省级金融机构应在融资平台上公开供应商申请本机构融资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是否指定放款银行等事项。
(二)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通过融资平台自行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发起融资申请。
(三)金融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融资申请后,可通过融资平台获取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相应融资产品,办理相关业务。在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后,金融机构应及时按约定放款,对此项政府采购合同注明"已融资"标识,同时将贷款发放信息通过数据接口传到融资平台。
(四)供应商因参与合同融资业务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开 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的,由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变更账户申请,经财政部门和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账号。贷款项目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申请不再经金融机构确认。
(五)合同融资活动结束后,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平台 就双方履行融资合同情况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
四、实施时间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试行开展合同融资业务,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设区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 目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行。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情况,适时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 导,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完善相关服务措施, 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和支持,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金融机构与供应商实行双向选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各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合同融资利率,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实惠、专业的融资服务。
(四)对开展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户, 不得无故延迟支付资金。
(五)对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其他材料造假方式违规获 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各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在执行合同融资业务中遇到业务问题可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如遇到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合同融资业务联系人: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曹冬喆 后宗云
电话:024-22700983 024-22707469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电话:400-100-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