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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政策
        【省部门文件】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省直各部门,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专项巡视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现就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购人依法及时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切实履行履约验收主体职责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采购人要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的具体内容。采购人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能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验收时限,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将加强履约验收约束,在辽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增设监控功能,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在系统中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后,除《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采购人30日内未在系统中完成履约验收确认的,采购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采购人其他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权限。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