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
按照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针,请各区、县(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精神,按照《通知》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1.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办法》要求,突出主体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强化需求审查和结果验收,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政府采购全流程。采购单位负责在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和编制采购文件等环节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明确预留份额具体措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注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具体情形和原因。采购单位负责及时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
2.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帮助采购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采购单位等相关各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督促采购单位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5.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缩短答复时限。有条件的地区要帮助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三、支持中小企业措施
1.鼓励设定预付款。
2.减免保证金。
3.探索“信用保函”。
4.扩大“政采贷”规模。
5.及时支付款项。